關於工程招標必須招標項目規模的最新規定
時間:2018-03-26 09:40來源:未知 作者:admin
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: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項目;(二)鐵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運、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
第二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: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項目;(二)鐵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運、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;(三)郵政、電信樞紐、通信、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;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澇、引(供)水、灘塗治理、水土保持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;(五)道路、橋梁、地鐵和輕軌交通、汙水排放及處理、垃圾處理、地下管道、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;(六)生態環境保護項目;(七)其他基礎設施項目。
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、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:(一)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;(二)科技、教育、文化等項目;(三)體育、旅遊等項目;(四)衛生、社會福利等項目;(五)商品住宅,包括經濟適用住房;(六)其他公用事業項目。
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:(一)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;(二)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;(三)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,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製權的項目。
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:(一)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;(二)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;
(三)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;
(四)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;
(五)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。
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:
(一)使用世界銀行、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;
(二)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;
(三)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。 對於滿足以上兩個四個條件的必須招標工程規模調整為: 工程招標數額標準從200萬提高到400萬,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貨物從100萬提高到200萬、服務從50萬提高到100萬,取消項目總金額3000萬的限製。